【文化评析】以交流互鉴推动文明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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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福利权、社会权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而不是社会上的一般人,但侵犯消极权利者既可以包括国家、社会,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一般人。
对此,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2)这份批示送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阅后交给罗瑞卿。(2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八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14页。各界代表会开会期间,军管会或临时市政府负责人必须出席会议进行报告,并参与讨论或解答问题。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起草工作。(18)参见周尚君:《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对人民代表会议给予充分肯定。当代中国立法体制基本框架是八二宪法所确立的。(11)宋保振:法律解释方法的融贯运作及其规则——以最高院‘指导案例32号为切入点,《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第39—48页。
这就导致制定法中的意图解释严格来说并非独立的解释方法,而是多种不同解释技术的综合。(31)See Michael S.Fried,"A Theory of Scrivener's Error",Rutgers Law Review,Vol.52,No.2,2000,p.591. (32)See Bradley W.Miller,"Origin Myth:The Persons Case,the Living Tree,and the New Originalism",in Grant Huscroft and Bradley W.Miller(ed).,The Challenge of Originalism:Theories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p.125—126. (33)Ronald Dworkin,"The Arduous Virtue of Fidelity:Originalism,Scalia,Tribe,and Nerve",Fordham Law Review,Vol.65,No.4,1997,p.1255. (34)例如,正如米歇尔·N.伯曼(Mitchell N.Berman)指出的,主流原旨主义者早就已经在批判适用论原旨主义了:适用论原旨主义是一个糟糕的观点,即便原旨主义者也没有支持这一观点。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的相关措辞表明,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标准之一是符合立法原意,与立法意图有关的材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说理性论据。制定法中的立法意图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概念,它既可以包容文本解释,亦可以包容目的解释和动态的解释。
举凡车辆不得驶入公园,对于以太阳能为动力的车辆是否可以驶入公园,就很难说立法者是否持有具体的适用意图。这是正确的而且可能是帮助的,但是要谨记‘议会的意向是一个客观的概念,而不是主观的概念。
当有人在评价某种解释工具是否合理时,讨论这种工具的使用究竟是缩小还是扩宽了立法机关的个体立法者和解释者的理解之间的差异,这是完全合理的。同时,目的一般指的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希望实现的更为抽象的目标,而意图指的是关于某种情境的更为具体的心理状态。(66)See Caleb Nelson,"What is Textualism?",Virginia Law Review,Vol.91,No.2,2005,p.362. (67)Bennion Barrister,supra note 24,p.472,474. (68)See M.B.W.Sinclair,"Legislative Intent:Fact or Falbrication?",New York School Law Review,Vol.41,No.3,1997,pp.1355—1360. (69)Walter Benn Michaels,"A Defense of Old Originalism",Western New England Law Review,Vol.31,No.1,2009,p.21. (70)Eskridge,supra note 18,pp.51—58. (71)马默,见前注(22),第202页。有立法背景资料作为支撑的意图优先于推测性质的意图。
他承认立法意图只有在立法者个体身上才能找到,并且否认作为一个整体的立法机关存在集体意图,因为立法机关是由许多成员组成的,他们并没有隐藏但却可以发现的‘意图‘设计……作为一个整体的机构,有的只是结果。当然,正如本文对意图解释的分析试图表明的,虽然在一些案件中立法意图能够帮助法官寻找到恰当的答案,但是这一概念的方法论运作依然存在着诸多值得进一步予以探讨的问题,因此立法意图绝非法律解释的终焉之地。特别是,立法机关经常未能就将来所遇到的具体事项做出明确指示,实际意图并不存在。立法意图虽然是不可放弃的制定法解释言说方式,但其运作还必须在更加广阔的语境中寻求论证上的融贯。
正如沃尔德伦指出的:除了惯常体现在成文法文本中的意思之外,任何事物——譬如立法者个人或集体的所言、所记或所为等——都无法提供与‘立法机关的意图相对应的线索。(37)这一英式规则同样也对美国法院产生深远的影响。
(30)有的学者认为,这对区分乃是在立法机关关于它在立法中所使用的词语的意图以及立法机关关于这些词语的后果的意图之间所做的区分。实践中的解释准则内容较为丰富,不仅仅包括指向于制定法条文语法、句法、结构等语言学的准则,也包括指向于司法政策判断的实体性准则。
Radin,supra note 49,p.863. (57)Eskridge,supra note 18,p.17. (58)例如,据沃德法官考证,从1981年开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几乎在每一个制定法案件中都会援引立法背景资料。他说:在制定法文本严格体现的含义之外,并不存在对应于‘立法机关意图的状态或者条件,其他任何事物——例如,特定立法者个人或者群体所说、所写或者所为——都不可能提供这样的线索。这个论点早在1930年就已经为麦克斯·雷丁(Max Radin)提出,他说:对于一两个人所起草、相当多人反对、批准其通过的多数派对之尚且可能并且事实上确实有不同的观点和信念的词语,立法机关当然不可能有任何与这些词语相关的意图。法官可以通过法律文本的显明含义获知立法者明确表述的意图,通过立法背景资料获取发生学意义上的意图,通过想象性重构的方法获取估算的意图,通过解释准则获取推定的意图。所谓的解释准则是指法院在长期的制定法解释实践中形成的一些经验法则,而非立法机关有意规定的法律解释规则,其作用更像是法律解释过程中应该遵循的默认规则。(47)运用立法背景资料辨别立法意图的解释方法虽然近年来常受到新文本主义者的批判,但整体上法院并未放弃。
大多数人则是二者均沾。(71)在这种情况下,尊重立法权威之指令就应该遵从立法权威之意图。
埃斯克里奇举了韦伯案为例。鲍威尔法官在异议意见中则支持管理局的抗辩,他认为专门委员会报告和国会在明知本案争议的情况下,仍然批准继续建造水坝的行为,表明国会有意将该水坝建设工程排除在外。
如果立法者偏好或者当前偏好都不是非常清楚,那么在那些满足必要条件——最重要的条件包括极大可能的立法纠正——的案件类型中,就应该适用一种偏好导出(preference-eliciting)的默认规则。(50) 当然,就想象性重构的本质究竟是恢复过去立法者的可能意图,还是着眼于当下的可能意图,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这些立足点的差异可能会导致重构的结论出现动态化的结果。
在奉行立法优先(legislative supremacy)的国家中,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尊重立法原意,这一立场经常被归类为意图解释理论。(68) 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立场分歧,意味着立法意图并不直接等于参与立法过程的某一立法者个人的意图。(26)笼统地说,在意图方面会出现适用意图(application intention)/预期意图(expectation intention)和语义意图(semantic intention)之间的差异。具体的适用意图优先于抽象的意图。
(31) 语义意图和预期意图之间的区分会直接影响解释结论,从而也就导致了意图论阵营的分裂。立法意图是一个相当灵活多变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可以指代不同的含义。
这些人经常会有许多意向。②作者(被理解为)以此种方式或者彼种方式做某事的意图。
一些学者忧心忡忡地指出:从具体意图(这乃是‘意图主义理论最正当的依据)开始到越来越抽象的意图,制定法解释的民主正当性会递减,会变得越来越不确定,而且还会越来越受到非立法者的价值选择的影响,因此会和法律之治产生张力。尽管立法意图是偏向于立法者主观想法的概念,但却不宜归入主观解释。
英国学者本宁(F.A.R.Bennion)认为,否认立法意图可能会产生反民主的后果,而且与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一般认知有矛盾,立法意图并不是一种幻象或者虚构,而是根源于立法过程的性质本身的现实。(76)司法裁量空间的存在意味着立法意图只能作为制定法解释的其中一个论点,在实践中需辅以其他论据方可实现融贯论证。一种大致上的位阶关系是:制定法文本所表露出来的立法意图优先于其他意图。正如一些学者正确地指出的:从根源上来说,文义解释进路提出了错误的问题……语词是工具而不是目的……首要任务就不是辨别这些词语作为词语向法院或者抽象地或者在日常用法表示什么意思,而是立法机关在使用这些词语的时候应该想要表达什么意思。
通常,当我们说到作者的意图或者说话者的意图时,我们可以指代下面三种不同的意图:①作者意图做此事或者彼事的意图。《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3条则指出: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
③在考虑文本、语境和立法背景资料后,若立法机关的意图仍旧不清楚,法院可参考制定法解释的一般格言。亚当斯在被告电器城当销售顾问,双方事先签订的雇佣合同约定若有争议必须提交仲裁机构。
(44) (二)立法背景资料与发生学意图 安德雷·马默认为,意图解释方法要求当法官面对一个关于制定法的解释问题时,他们首先应该努力辨别与该争议相关的立法机关的实际意图(actual intent),在发现意图是什么之后,他们就必须要遵从这个意图并据此来决定案件。法院的任务经常被说成是辨别议会在相关语言中所表达的意向。